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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保險小調字第1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保險小調字第1號

聲請人
吳健昆
相對人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2 月8 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警察機關,並於同年月18日生送達之效力,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保險小調字第1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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