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保險小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保險小字第1號
- 原告
- 吳健昆
- 被告
-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6日裁定駁回,並於102 年4 月23日確定。本院復於民國102 年5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5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