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19號
- 聲請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元光
- 送達代收人
- 賴月貴
- 相對人
- 雷克斯國際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朱柏璁律師(住台北市○○區○○○路○段00號9 樓之6 )於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中,為相對人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雷克斯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原法定代理人王祥霖於民國101 年5 月12日死亡,經查債務人未改選、完成變更董事登記,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俾利訴訟之進行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原法定代理人王祥霖,已於101 年5 月12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本院支付命令卷可稽,相對人公司又未向經濟部為變更登記,亦有變更登記表附本院卷可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因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死亡而無法送達,聲請人依上開條文之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應予准許。爰審酌新竹律師公會推薦之朱柏璁律師,其專業知識應已足夠擔任相對人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為該公司保障權益,爰依上開條文之規定,選任朱柏璁律師為相對人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