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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7號

給付權利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告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KoninklijkePhilips Electronics,N.V.)
法定代理人
Eric Coutinho
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陳素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權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告減縮後核定為新臺幣叁億肆仟玖佰柒拾陸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伍仟貳佰貳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後,仍應補繳裁判費貳佰捌拾壹萬肆仟柒佰貳拾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7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權利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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