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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昌成
被告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朱兆杰
被告
劉秀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1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消費借貸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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