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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保險小字第1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保險小字第1號

原告
吳健昆
被告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6日裁定駁回,並於102 年4 月23日確定。本院復於民國102 年5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5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保險小字第1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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