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保險小調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保險小調字第1號
- 聲請人
- 吳健昆
- 相對人
-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2 月8 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警察機關,並於同年月18日生送達之效力,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