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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9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郭松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19號

聲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送達代收人
賴月貴
相對人
雷克斯國際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朱柏璁律師(住台北市○○區○○○路○段00號9 樓之6 )於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中,為相對人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雷克斯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原法定代理人王祥霖於民國101 年5 月12日死亡,經查債務人未改選、完成變更董事登記,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俾利訴訟之進行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原法定代理人王祥霖,已於101 年5 月12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本院支付命令卷可稽,相對人公司又未向經濟部為變更登記,亦有變更登記表附本院卷可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因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死亡而無法送達,聲請人依上開條文之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應予准許。爰審酌新竹律師公會推薦之朱柏璁律師,其專業知識應已足夠擔任相對人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為該公司保障權益,爰依上開條文之規定,選任朱柏璁律師為相對人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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