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45號原 告 陳炳源 原 告 范曉涓 原 告 宋志龍 前列陳炳源、范曉涓、宋志龍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勝即萬笙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