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4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45號
- 原告
- 陳炳源
- 原告
- 范曉涓
- 原告
- 宋志龍
前列陳炳源、范曉涓、宋志龍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勝即萬笙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45號
前列陳炳源、范曉涓、宋志龍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勝即萬笙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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