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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45號

原告
陳炳源
原告
范曉涓
原告
宋志龍

前列陳炳源、范曉涓、宋志龍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勝即萬笙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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