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7號
- 原告
-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KoninklijkePhilips Electronics,N.V.)
- 法定代理人
- Eric Coutinho
- 訴訟代理人
- 馮達發律師
陳素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權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告減縮後核定為新臺幣叁億肆仟玖佰柒拾陸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伍仟貳佰貳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後,仍應補繳裁判費貳佰捌拾壹萬肆仟柒佰貳拾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