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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9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9號

上訴人
楊怡君
上訴人
王曉康
被上訴人
李劍芬

      黃俊文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5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49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表明上訴聲明之上訴理由書正本及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3年8月27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僅表明不服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49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未於書狀中表明上訴理由外,亦未具體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於法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9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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