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9號
- 上訴人
- 楊怡君
- 上訴人
- 王曉康
- 被上訴人
- 李劍芬
黃俊文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5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49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表明上訴聲明之上訴理由書正本及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3年8月27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僅表明不服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49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未於書狀中表明上訴理由外,亦未具體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於法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