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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
    陳麗芬

  • 當事人
    杜樹明台灣纖碧爾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9號原   告 杜樹明 被   告 台灣纖碧爾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貽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曾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尚欠繳納裁判費20,3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 月29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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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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