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

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

原告
何武雄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佩軒律師
被告
何寬益
訴訟代理人
林書岑
被告
何麗娜
被告
特別代理人 傅金圳律師
被告
何麗倩

      何麗玟

      何善美

      何仙美

      何怡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墊付傅金圳律師擔任被告何麗娜特別代理人之酬金新臺幣陸萬元。

理由

一、按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前項酬金及第466 條之3第1項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 項、第77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本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事件進行中,因被告何麗娜中度智障,未經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程序選任監護人或輔助人,無法為訴訟行為,為避免訴訟久延而聲請為被告何麗娜選任特別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1日裁定選任傅金圳律師為何麗娜之特別代理人在案。本院102 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分割遺產等事件業經判決確定,全案終結,惟原告屢經催促,迄未依前引規定給付特別代理人酬金。斟酌本件案情繁雜,經多次言詞辯論,特別代理人恪盡職責執行職務等情形,認以新臺幣6 萬元核定何麗娜特別代理人傅金圳律師之報酬為適當,爰命原告依法墊付。原告墊付之費用得作為本件訴訟費用之一部,由各當事人按確定判決所定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分攤之,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第77條之25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施茜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