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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彭作淮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祭祀公業彭家祠
法定代理人
彭世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肆萬壹仟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