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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6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66號

                   103年度訴字第241號

原告
葉鴻騰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被告
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皓民
被告
葉維焜

      管麗娟

兼前列被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高鼎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二頁第壹點原告聲明:「1、被告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葉維焜、高鼎懿、管麗娟應連帶於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刊登大小為橫半版、字體充滿該範圍、如卷附附件一所示文義之道歉啟事一日。2、被告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葉維焜、高鼎懿、管麗娟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80萬元,暨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判決第五頁第四行「原告分別請求被告通嘉公司、葉維焜、高鼎懿、管麗娟連帶給付180萬元之慰撫金」、原判決第十二頁第肆點「綜上,本件原告依據侵權行為及訴訟詐欺之法理分別請求被告通嘉公司、葉維焜、高鼎懿、管麗娟連帶給付180萬元之慰撫金」等記載,應分別更正為第二頁第壹點原告聲明「1、被告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葉維焜、高鼎懿、管麗娟應連帶於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刊登大小為橫半版、字體充滿該範圍、如附件所示文義之道歉啟事一日。2、被告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葉維焜、高鼎懿、管麗娟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680萬元,暨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判決第五頁第四行「原告分別請求被告通嘉公司、葉維焜、高鼎懿、管麗娟連帶給付680萬元之慰撫金。」、原判決第十二頁第肆點「綜上,本件原告依據侵權行為及訴訟詐欺之法理分別請求被告通嘉公司、葉維焜、高鼎懿、管麗娟連帶給付680萬元之慰撫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另原判決正本有關之附件因疏未附,特予檢附,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美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66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