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5 日
- 原告大新竹廣告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64號聲 請 人 大新竹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大新竹廣告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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