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78號聲 請 人 科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海華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向票據發票人為彰化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價購之傳票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