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9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97號
- 聲請人
- 沈傳芳即聯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完結聯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1年6月29日就任為聯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01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司字176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2年6月29日完結清算、102年度司司字第92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2年12月29日完結清算及103年度司司字第10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3年6月29日完結清算在案,今因聯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向國稅局申報清算案,清算程序尚未完結,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0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1年度司司字第176號、102年度司司字第92號及103年度司司字第10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3年12月29日完結聯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