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泰鑫輪胎有限公司、與相對人福佑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56號聲 請 人 泰鑫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書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福佑工程有限公司、張錦福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貳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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