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6 日
- 原告陳文勝即萬笙企業社法人、與相對人范曉涓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25號聲 請 人 陳文勝即萬笙企業社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范曉涓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萬笙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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