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家簡字第2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3年度家簡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武威
- 即原告
- 原審之
- 訴訟代理人
- 洪大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李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江靜珠
鄭武烽
鄭瓊林
鄭瓊美
周宸翊
周能宇
鄭永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前未經上訴人舉出相關事證陳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若干,惟上訴人前於原審已先繳交新臺幣(下同)一千元之起訴裁判費,是依此推論應先徵第二審裁判費為一千五百元,然現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分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先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先補繳裁判費一千五百元,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至詳細之裁判費,容或待上訴人舉出相關事證、併陳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後,或於於上訴審可能尚需補繳裁判費,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