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1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11號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褒忠亭義民中學財團
- 法定代理人
- 徐德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財團法人褒忠亭義民中學財團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褒忠亭義民中學財團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8年5月8日召開第14屆第12次董監事聯席會議,並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條文之第6、7及19條,主要係將第 6條,董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之規定取消,復增訂第7條監察人之任期為3年,連選得連任,另將第19條章程修訂之時間,更改為98年5月8日,使捐助章程條文符合現行法令之規範,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條文之規定,主要係修訂財團法人褒忠亭義民中學財團之董事長、監察人之任期及連任制度,另更正捐助章程之修訂時間等事項,乃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為變更,並於98年5月8日召開董(監)事會議,決議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褒忠亭義民中學財團董(監)事會議紀錄、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等件附卷可稽,又財團法人褒忠亭義民中學財團之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經修正後之新條文,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經新竹縣政府同意備查在案,此有新竹縣政府於98年6 月22日府教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103年6月6日府教社字第0000000000 號函各一紙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