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小字第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竹小字第374號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劉祐銘 被 告 建龍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建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參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對本院核發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應將原告之債務人即訴外人陳建龍任職於被告之薪資債權依本院核發之執行命令範圍內給付予原告。原聲明:被告應自民國(下同)102 年11月20日起,於陳建龍受僱被告期間,在新臺幣(下同)90,964元,及自92年5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自92年6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及程序費用1,000 元、執行費用89元範圍內,按月將陳建龍每月應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之3 分之1 ,並自102 年12月1 日起,按月應給付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給付予原告。嗣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78,320元,及其中76,565元自103 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20頁)。經核原告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且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之上開說明,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與其債務人即訴外人陳建龍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執字第34386 號執行在案,並於102 年11月20日核發執行命令,命被告應將陳建龍對被告之每月薪資債權,在債權金額90,964元,及自92年5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並自92年6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及程序費用1,000 元、執行費89元範圍內,就陳建龍應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3 分之1 ,於執行命令送達之日起,移轉於原告,被告應逕向原告支給。被告收受前開執行命令後,未於10日內聲明異議,亦未將上開薪資給付予原告。 ㈡本件原告於102 年11月25日收受本院核發之102 年度司執字第34386 號薪資移轉命令(下稱系爭移轉命令),依法得向被告請求給付薪資等繼續性給付債權,並以102 年12月1 日作為起息日,請求被告給付自102 年12月起至103 年11月止,按勞工保險局公布各月份之勞工保險基本投保薪資之3 分之1 比例,並按年息5 ﹪計算法定遲延利息,總計78,320元(含移轉薪資債權76,565元、利息1,755 元)。並聲明:如變更聲明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移轉命令、被告統一編號查詢、請求金額計算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4-5 頁、第13頁),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34386 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無誤,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㈡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強制執行法第115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第115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故移轉命令乃執行法院以命令使執行債權人取得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屬債權讓與性質。此命令一經送達第三人,執行債權人取得所移轉債權主體之地位,得以該債權之債權人地位行使權利,並負擔該債權之危險。經查,系爭移轉命令業於102 年12月7 日對被告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卷附執行影卷第9 頁),而被告就系爭移轉命令內容,未聲明異議,依前揭說明,陳建龍對被告之薪資債權在3 分之1 範圍內,已依系爭移轉命令移轉於原告,該薪資債權之債權人已由陳建龍變更為原告,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薪資債權之3 分之1 。 ㈢又薪資移轉命令乃執行法院以命令使執行債權人取得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屬債權讓與性質,此命令一經送達,執行債權人即成為該債權之主體,被告為合夥商號,陳建龍為被告負責人,有被告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 頁)。雖無法得知陳建龍每月實際薪資若干元,本院審酌原告主張依勞工保險局每月最低投保薪資3 分之1 比例計算如附表甲欄所示之金額,此乃行政院勞動部公告之基本工資,原告按此數額請求,並無不當。則陳建龍自102 年12月起每月得向被告請求給付之3 分之1 薪資債權,即應由原告收取,自102 年12月份起至103 年11月份止,總計76,563元(原告加總誤為76,565元)。 ㈣又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系爭移轉命令載明被告應自該執行命令送達之日起,將陳建龍支領之薪資債權3 分之1 扣押移轉予原告,為有確定期限之給付,而該移轉命令於102 年12月7 日合法送達被告,被告迄未給付,揆之上開說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02 年12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如附表乙欄所示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至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02 年12月1 日起至102 年12月7 日止之利息,因斯時系爭移轉命令尚未送達被告,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移轉命令之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8,306元(含薪資76,563元及102 年12月8 日起至103 年11月30日止之利息1,743元),及其中76,563元自103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於判決時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3 項所示之金額。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書 記 官 曾柏方 附表: ┌─────┬──────┬────┬────────────┐ │薪資月份 │基本投保薪資│移轉薪資│ 利息(年利率5﹪) │ │ │ │債權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甲欄)│ (乙欄) │ ├─────┼──────┼────┼──────┬─────┤ │ │ │ │ 月 數 │ 金 額 │ ├─────┼──────┼────┼──────┼─────┤ │102年12月 │ 19,047元 │6,349元 │10個月又23日│ 284元 │ │ │ │ │ 即327 日 │ │ ├─────┼──────┼────┼──────┼─────┤ │103 年1月 │ 19,047元 │6,349元 │ 10個月 │ 265元 │ ├─────┼──────┼────┼──────┼─────┤ │103 年2月 │ 19,047元 │6,349元 │ 9個月 │ 238元 │ ├─────┼──────┼────┼──────┼─────┤ │103 年3月 │ 19,047元 │6,349元 │ 8個月 │ 212元 │ ├─────┼──────┼────┼──────┼─────┤ │103 年4月 │ 19,047元 │6,349元 │ 7個月 │ 185元 │ ├─────┼──────┼────┼──────┼─────┤ │103 年5月 │ 19,047元 │6,349元 │ 6個月 │ 159元 │ ├─────┼──────┼────┼──────┼─────┤ │103 年6月 │ 19,047元 │6,349元 │ 5個月 │ 132元 │ ├─────┼──────┼────┼──────┼─────┤ │103 年7月 │ 19,273元 │6,424元 │ 4個月 │ 107元 │ ├─────┼──────┼────┼──────┼─────┤ │103 年8月 │ 19,273元 │6,424元 │ 3個月 │ 80元 │ ├─────┼──────┼────┼──────┼─────┤ │103 年9月 │ 19,273元 │6,424元 │ 2個月 │ 54元 │ ├─────┼──────┼────┼──────┼─────┤ │103年10月 │ 19,273元 │6,424元 │ 1個月 │ 27元 │ ├─────┼──────┼────┼──────┼─────┤ │103年11月 │ 19,273元 │6,424元 │ 0 │ 0元 │ ├─────┼──────┼────┼──────┼─────┤ │ 小 計 │ │76,563元│ │ 1,743元 │ ├─────┼──────┼────┴──────┴─────┤ │ 總 計 │ │ 78,30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