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0號
- 原告
- 馮雄昌
- 訴訟代理人
- 黃淑怡律師
- 被告
- 黃國裕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里0鄰○○○街000巷00弄00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