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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0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林南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0號

原告
馮雄昌
訴訟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被告
黃國裕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里0鄰○○○街000巷00弄00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0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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