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彭作淮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祭祀公業彭家祠
- 法定代理人
- 彭世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肆萬壹仟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肆萬壹仟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