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耿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惠萍、MATT SKUSE(田麥特)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惠萍、MATT SKUSE(田麥特)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