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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69號

通行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69號

原告
修心宮
法定代理人
黃國相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複代理人
張倍齊律師
被告
鍾蓮台
被告
鍾瑞爐
被告
鍾瑞昌
被告
鍾秀珠
被告
許鳳娥
兼上二人
鍾新灶
共同訴訟代理人
被告
鍾玉鈿
被告
鍾雲浩
被告
鍾雲滔
被告
追加被告 鍾永廷
兼上五人
鍾雲琪
共同訴訟代理人

追加被告  鍾光燊

      鍾光裕

      鍾光烈

      鍾靜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通行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9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其正本、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及裁定之原本、正本中關於宣示日期「中華民國104 年5月28日」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69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通行權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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