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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8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鄭政宗郭松濤王凱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88號

原告
趙福龍
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被告
余政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萬9,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9,116 元,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7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於104 年11月23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而原告本人於104 年12月2 日親至派出所領取,有送達證書及派出所領取簿傳真資料各1 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4 、196 頁)。從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88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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