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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4號

返還學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錦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健昇間請求返還學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4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學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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