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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劉兆菊

  • 原告
    張奕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53號聲 請 人 張奕鴻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6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鈞院103 年度司催字第21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登在民國103 年7 月11日太平洋日報第9 版全國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且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1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0月10日3 個月屆滿,聲請人於103 年10月11日後起算3 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許弘杰 ┌───────────────────────────────────────────┐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253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宏昱企業社林清淡│彰化商業銀行竹東│103 年6 月17日│500,000元 │KN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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