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9號聲 請 人 擎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宗 代 理 人 葉美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蕭宛琴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合作金庫商業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2年8月1日 │120,000元 │AZ0000000 │ │ │ │行竹北分行李歡│竹北分行 │ │ │ │ │ │ │仁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