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2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01號

確認眷舍權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1號

原告
胡鎮中
原告
胡鎮亞
原告
胡鎮宇
原告
胡鎮平
被告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代表人
王明我
訴訟代理人
張靈秀

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眷舍權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 段000 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係訴外人楊壽芝於民國40年間向部隊長官申請,獲得長官同意後自費在國有土地上建房以便於安置眷屬及其家人,並於42年7 月17日為設籍登記,嗣系爭房屋輾轉由原告母親歐陽娉蘭取得權益。系爭房屋為眷舍,且已移轉予原告母親之事實,可由訴外人楊壽芝於訴外人鄭彬波告訴被告父親胡志輝竊佔案件中證述其興建房屋土地係經部隊同意,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官62年度偵字第9906號竊佔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內容記載:「62年3 月5 日空軍貳零捌零部隊(62)治本一四六一號函謂:鄭彬波、胡志輝(即原告父親)二員眷舍及範圍均係該部隊所列管之國有財產,糾紛已由該部圓滿調解完成。」證明。嗣系爭房屋坐落土地於73年12月1 日劃定為特定專用區,於85年2 月5 日劃定為眷村改建基地。茲原告為享有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下稱眷改條例)將承購依該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請求確認原告享有眷改條例所定之原眷戶身分及權益存在等語。並於本院聲明:確認原告享有眷改條例所定之原眷戶身分及享有眷改條例第5 條第1 項承購依該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補助購宅款之權益。

二、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國85年2 月5 日公布眷改條例第5 條第1 項規定,原眷戶享有承購依本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乃法律直接賦予具有原眷戶資格者之公法上權益。此項公法上權益以具該條項所稱之「原眷戶」資格為其要件。所稱「原眷戶」,依同條例第3 條第2項規定,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其資格之取得,實由於主管機關配住而來,此配住關係為行政機關基於管理財物之國庫行政而發生,係私法關係,非公權力之作用。是原眷戶領有眷舍居住憑證,享有承購住宅及輔助購宅款之權益,並非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所創設,無授益行政處分之存在。如原眷戶違反法令出租或頂讓所配住之眷舍予第三人,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收回該眷舍,係終止該配住宿舍之私法關係。其進而註銷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前者乃為私法作用,自無廢止授益行政處分之問題。後者係因該受配住眷舍者已不符眷改條例第3 條第2 項所稱「原眷戶」之要件,而予以註銷原眷戶權益,雖屬侵益處分之作成,然非授益處分之廢止,無行政程序法第124 條之適用。至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22條第1 項規定註銷原眷戶之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則是在眷改條例規範之公法關係上,法律賦予主管機關對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得逕行註銷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權限。主管機關作成註銷處分,該處分直接使眷舍居住憑證失其效力及原眷戶權益喪失,並未廢止任何授益處分,亦無行政程序法第124 條之適用,此有最高行政法院102 年10月份第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可考。

三、經查,本件原告係為享有眷改條例第5 條第1 項承購依該條例興建住宅,及由政府給予輔助購宅款之權利,而請求確認者為原眷戶之資格及享有前開權益,此業由原告於本院確認無訛,並有陳述狀在卷可稽,依前揭最高行政法院102 年10月份第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本件係屬確認公法上權益存在而生之爭議,自應提起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審判之,普通法院並無審理之權限。玆原告向無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01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眷舍權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