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文麟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43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 元,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5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3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本文,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