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羅森
- 訴訟代理人
- 張鴻欣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的寵物天堂有限公司、承佛寺等人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22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貳拾壹萬參仟玖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捌仟柒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計算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26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