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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羅森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的寵物天堂有限公司、承佛寺等人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22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貳拾壹萬參仟玖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捌仟柒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計算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一、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土地面積(平方公尺)總計:153.77+871.60+39.18+33.80+20.92+8.59+166.26+72.00+1174.13+654.15+18.39+66.26=3279.05(平方公尺)。二、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200元。三、訴訟標的價額(面積×公告現值):3279.05×2,200=7,213,91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26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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