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65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657號
- 債權人
- 張裕鵬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嘉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為何?究為巨揚汽車材料商行或張裕鵬?如為巨揚汽車材料商行,應補正其負責人為何?及提出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如為張裕鵬,應提出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