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347號債 權 人 富昇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珍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欣凱即集新源裝潢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集新源裝潢工程行」或「集新源裝潢玻璃工程行」?並提出最新營業登記資料(須有機關用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