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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2號

聲請人
陳幸妹
相對人
蕭日鴻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200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2,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雙方約定借款期為一年即於99年11月5日還款,詎已屆清償期卻已無法聯絡相對人追索其債務,相對人並未償還其借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以104年2月5日新院千民政104司拍12字第02689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4年2月21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2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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