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彭文希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教育部、大華學校財團法人大華科技大學間因104年度國字第1號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含財產權及非財產權訴訟,其中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62,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另非財產權之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21,8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起訴僅繳納裁判費4,000元,惟查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依上開說明應為14,593元,上訴人尚欠10,593元,亦應一併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