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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3號

變更捐助章程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3號

聲請人
財團法人鴻梅文化藝術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添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鴻梅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財團法人鴻梅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第八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財團為公益法人,復為他益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不屬於前述事項之名稱變更,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法院裁定【司法院70年11月9 日(70)院台廳一字第106070號、77年11月10日(77)秘台廳㈠字第02120 號函示意旨參照】。又有關財團法人設立宗旨之變更、增訂業務範圍及財團目的事業之變更,均屬財團目的之變更,並無涉及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事項。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因應設立宗旨之變更及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設立許可證書、新竹市文化局函、董事會會議紀錄、會議簽到簿、新、舊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其中修正條文第8 條規定,乃關於財團法人鴻梅文化藝術基金會編置人員之增列,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業據該法人董事於103 年8 月9 日召開董事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有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鴻梅文化藝術基金會董事會會議紀錄、會議簽到簿、修正前後之章程等件在卷可稽,且核與該財團法人設立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復經新竹市文化局同意備查在案,此部分亦有新竹市文化局103 年9 月24日竹市文推字第1030005085號函附卷足佐,是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鴻梅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第8 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惟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修正名稱、修正條文第1 條、第2 條、第15條,分別係名稱之變更、設立宗旨之變更、業務內容、範圍之變更及加註本次修正日期、次數,經核均非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所涉事項,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無涉,揆之首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修正前名稱      │       修正名稱       │   說明   │
├───────────┼───────────┼─────┤
│財團法人鴻梅教育基金會│財團法人鴻梅文化藝術基│為本基金會│
│捐助章程              │金會捐助章程          │改以發展文│
│                      │                      │化藝術為宗│
│                      │                      │旨,改名為│
│                      │                      │「財團法人│
│                      │                      │鴻梅文化藝│
│                      │                      │術基金會」│
│                      │                      │,爰修正章│
│                      │                      │程名稱。  │
├───────────┼───────────┼─────┤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條文       │   說明   │
├───────────┼───────────┼─────┤
│第一條                │第一條                │為本基金會│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組織之│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新竹│改以發展文│
│,定名為「財團法人鴻梅│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化藝術為宗│
│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旨,改名為│
│本會)。              │定名為「財團法人鴻梅文│「財團法人│
│                      │化藝術基金會」(以下簡│鴻梅文化藝│
│                      │稱本會)。            │術基金會」│
│                      │                      │,爰增列組│
│                      │                      │織設立之主│
│                      │                      │管機關法規│
│                      │                      │依據及修正│
│                      │                      │章程名稱。│
├───────────┼───────────┼─────┤
│第二條                │第二條                │為本基金會│
│本會以促進教育文化之發│本會以促進文化藝術之發│改以發展文│
│展及推動公益性教育活動│展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化藝術為宗│
│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定辦理下列業務:      │旨。爰修正│
│辦理下列業務:        │一、提供創作基金、辦理│第一項宗旨│
│一、提供獎助學金鼓勵優│    作品展售及國際交流│為促進「文│
│    秀學生。          │    ,鼓勵優秀藝術家持│化藝術之發│
│二、舉辦或接受政府機關│    續創作。          │展」,刪除│
│    委託辦理各項教育文│二、舉辦或接受政府機關│「教育文化│
│    化活動。          │    委託辦理各項文化藝│之發展及推│
│三、獎助或獎勵各項教育│    術研究、調查及推廣│動公益性教│
│    文化、環保活動及生│    活動。            │育活動」等│
│    態學習活動。      │三、獎助或獎勵各項文化│字。      │
│四、發行或出版教育專刊│    藝術、社區營造、全│因應組織宗│
│    及專業書籍。      │    民閱讀推廣活動。  │旨改變,辦│
│五、推動公益性之社會教│四、發行或出版文化藝術│理業務內容│
│    育活動。          │    專刊及專業書籍。  │亦不相同,│
│六、結合學校社團舉辦攝│五、結合學校社團舉辦各│爰刪除原條│
│    影、寫作、朗讀等比│    類藝術教育比賽。  │文第一項各│
│    賽。              │六、結合環境保護資源回│點並增加第│
│七、投入環境保護活動,│    收,辦理藝術創作活│一至第七點│
│    為環保教育扎根,培│    動,為環保教育扎根│。        │
│    育國家未來主人翁成│    ,培育國家未來主人│          │
│    為環保教育種子。  │    翁成為環保教育種子│          │
│八、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    。                │          │
│    旨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七、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          │
│    事務。            │    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          │
│                      │    藝術事務。        │          │
├───────────┼───────────┼─────┤
│第八條                │第八條                │增列第二項│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執行長職責│
│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以專責執│
│本會。                │本會。                │行各項業務│
│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承董│。        │
│                      │事長及董事會之命辦理一│          │
│                      │切事務。              │          │
├───────────┼───────────┼─────┤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增列第二項│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97年│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97年│修正條文時│
│6 月2 日,如有未盡事宜│6 月2 日。            │間        │
│,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10│          │
│。                    │3 年8 月9 日,如有未盡│          │
│                      │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          │
│                      │辦理。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3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捐助章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