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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簡字第4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簡字第4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徐祥庭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 年度竹簡字第46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 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4 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同年月12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簡字第466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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