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樹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文皓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文皓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