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盧燦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張富美、王藹卿、王震宇、王浩宇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8,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