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2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28號
- 原告
- 陳俊銘
- 訴訟代理人
- 曾文姬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榮
- 被告
- 陳育宏
- 被告
- 陳方淳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興
- 訴訟代理人
- 陳鄭權律師
王建偉律師
劉彥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訴訟代理人林承宏」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曾文姬、陳俊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