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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林南薰蔡欣怡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11號

上訴人
陳如會
被上訴人
莊虎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竹北簡字第142 號於民國105 年8 月12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針對上訴費用之繳納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5 年11月15日以105 年度救字第67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後,並經本院於105 年12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訴費用,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106 年1 月6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上訴費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南薰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11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