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1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11號
- 上訴人
- 陳如會
- 被上訴人
- 莊虎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竹北簡字第142 號於民國105 年8 月12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針對上訴費用之繳納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5 年11月15日以105 年度救字第67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後,並經本院於105 年12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訴費用,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106 年1 月6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上訴費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