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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6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宋秀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慧琴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63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63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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