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再簡字第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簡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再審原告
- 謝昌寶
- 被上訴人
- 即再審被告
- 施永興
上列上訴人即再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施永興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