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邱玉汝
- 法定代理人楊青山
- 原告張雙松
- 被告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1號原 告 張雙松 李明璋 余美玉 廖琇琪 張國倫 陳淑真 被 告 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青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利息欄關於「利息(均至清償日止)」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利息(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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