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1號
- 原告
- 張雙松
- 原告
- 李明璋
- 原告
- 余美玉
- 原告
- 廖琇琪
- 原告
- 張國倫
- 原告
- 陳淑真
- 被告
- 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青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利息欄關於「利息(均至清償日止)」
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利息(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