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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1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1號

原告
張雙松
原告
李明璋
原告
余美玉
原告
廖琇琪
原告
張國倫
原告
陳淑真
被告
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青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利息欄關於「利息(均至清償日止)」

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利息(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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