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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邱玉汝
  • 法定代理人
    楊青山

  • 原告
    張雙松
  • 被告
    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1號原   告 張雙松 李明璋 余美玉 廖琇琪 張國倫 陳淑真 被   告 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青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利息欄關於「利息(均至清償日止)」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利息(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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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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