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6號
- 原告
- 劉俊彥
- 原告
- 岑崟
- 原告
- 林碧雪
- 原告
- 唐韋婕
- 原告
- 洪明揚
- 原告
- 廖千萾
- 原告
- 劉燕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敏賢律師
- 被告
- 康和綜合證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公亮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泉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康和綜合證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效鵬」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康和綜合證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公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