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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6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678號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吳溪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吳溪淞於民國94年5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12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113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891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067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吳溪淞  │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
│  │267,770元 │     │12月07日起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678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