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47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472號
- 債權人
- 劉逢生即老永昌商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德豐即東星快餐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老永昌商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債務人為何?究為「東星快餐店」或「東星便當店」?並提出東星快餐店及東星便當店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